刚公布!
临川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定了!省级示范幼儿园600元/月/生
市一级一类幼儿园500元/月/生
城区普通幼儿园400元/月/生
乡镇普通中心幼儿园240元/月/生
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240元/月/生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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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了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毗邻市、区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经临川区政府2021年5月20日五届第5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决定调整临川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情况
按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原则,依据成本监审结果等,结合我区实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类别 |
调整后的标准(元/月/生) |
调整前的标准(元/月/生) |
省级示范幼儿园 |
600 |
400 |
市一级一类幼儿园 |
500 |
300 |
城区普通幼儿园 |
400 |
200 |
乡镇普通中心幼儿园 |
240 |
120 |
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 |
240 |
100 |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赣教基字〔2019〕42号)精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50%,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
二、其他收费、退费及减免
(一)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1.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2.代收费:园服费。
(二)退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1.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保教费标准的75%退还;
2.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保教费标准的50%退还;
3.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保教费不予退还。
(三)减免
对贫困家庭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
三、管理与监督
(一)各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四)幼儿园接受发改、市场监管、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五)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六)发改、市场监管、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调整后收费标准及规定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2021年秋季起入园的新生执行新标准,2020年以前(含2020年)入园的老生执行老标准。
临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