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市”其实是一些学者“创意”出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一个概念。当然,这个概念被创意出也是有一个过程的。
一、“民族自治市”动议的提出在小编所搜集到的资料中,这个问题的最早研究者是谢欣田、姜铁军、燕声东。
1997年他们在《满族研究》上发表文章《对民族自治县撤县设市后法律地位问题的重新思考》,认为民族自治地区“撤县设市”是城市化的必然趋势,但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既得利益的考虑,应当在法律上对民族自治市予以保护。
1998年龙晔生与朱朝辉他们在《民族论坛》上发表文章《民族自治州县改设民族自治市初探》,他在该文中提出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应该设立民族自治市,并且认为其设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经济社会发展也很有必要。
2000年鲍明在《辽宁教育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21世纪中国应设立民族自治市:程式化浪潮下民族区域自治的合理走向》,其认为城市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在民族自治地方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行政建制中有缺乏与之对应的民族自治市建制,而自治县导致原自治地方享受自治权不再合法,因而必须建立民族自治市以解决这一矛盾。
2003年隋青在《中国民族报(民族论坛)》上发表了《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选择:“设立”民族自治市》,认为城市化的浪潮要求在民族自治地方必须设立民族自治市。
2004年陈建军、黎林在《中国方域》上发表文章《民族自治地方应设民族自治市》,其认为设立民族自治市是民族自治理论上的一次探索,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地方和其城市中少数民族的自治权。
2006张金良在《怀化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西部大开发与城市化浪潮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走向思考》,2007年有在《大理学院学报》上发表《城市化浪潮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走向思考》,其认为民族自治市是城市化北京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应当给予其合理的“法律身份”。
2009年5月张勇完成其博士论文(《新中国民族地区行政区划研究》),其中谈到设立民族自治市是解决城市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民族地区一体”困境的有效途径。
2010年彭庆军、苏祖勤在《学习月刊》(发展论坛)上发表文章《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民族地区基层行政建制的建设》,认为在现有的复杂行政建制中增设民族自治市建制可能会使我国行政建制更加复杂,但从构建基层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来说,设立民族自治市很有必要。
二、动议的支持和反对意见由于立场的不同,有的学者支持民族自治市设立,有的学者反对民族自治市的设立。下面就这两个观点做一下具体的分析:
首先,支持民族自治市设立学者的观点。基于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整体上城市化趋势要求民族地方也不得不加快城市化建设,在这个城市化的程度上就要求进行“县改市”的体制转型。同时发展经济的需求也要求推进民族自治县改市。
但是在这个的改制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民族自治地方丧失民族自治权,他们去认为必须保证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但是宪法和民族法上都没有关于“民族自治市”的建制规定,对此他们提出应该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
?其次,对于设立民族自治市一些学者提出质疑。首先有的学者认为设立民族自治市就会使中国的行政建制体制更加复杂,导致行政区划的混乱,这样不仅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会提高行政管理的成本。例如敖俊德认为“设立自治市会导致行政区划的混乱,目前,中国的‘市'有6个层次,从副县级到省级,已经够复杂了,且设立‘自治市'缺乏宪法上的立法依据,要解决目前的矛盾,可以通过立法让自治县享受市一级的待遇即可,没有必要设立自治市。”
其次有的学者则从理论上质疑设立民族自治市的合理性。比如朱伦教授在其“民族共治”理论中指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本质上是民族共治,并且指出只有这样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和我国的政治制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框架下设立“民族自治市”违背了该制度的本质内涵和设立初衷。
?参考资料:李雷华《是否应该设置民族自治市?城市化政程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